一、《博白年鉴》是根据《地方志工作条例》“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的规定,由博白县人民政府组织,博白县地方志编纂委员会办公室依法承编的以博白县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综合年鉴。每年 1 卷,以出版年号为卷次名称。
二、《博白年鉴》编纂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旨在全面、系统、翔实地记载博白县自然、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生态建设等方面的基本面貌和发展情况,为各级党委和政府科学决策提供参考资料,为社会各界和广大读者了解和研究博白提供地情资料,为今后编修地方志书积攒史料。
三、《博白年鉴(2021)》正文记述时限为 2020 年 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内博白县所发生的大事、新事和具有年度特色的事物。为了保持内容的连贯性和完整性,部分条目记述时间适当上溯或下延;特载所记述的内容不受年度限制;“概貌”中记述的部分内容起自事物发端。全书设特载、大事记、概貌、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建制镇、人物·先进集体、调研报告、统计资料、附录、索引 13 个类目。四、本卷年鉴采用分类编辑法,设类目、分目、条目 3 个层次,以条目为主要载体,条目标题统一用黑体加【】表示,一般先设介绍行业、事业的概况条目,后按一事一目的原则设置条目。少数分目中增设有次分目层次,少数条目增设有子目层次。
五、本卷年鉴配备双重检索系统,书前设中文目录和英文目录。书后设索引,索引款目按汉语拼音字母顺序排列,范围详及条目、图片、表格等。
六、本卷年鉴使用行政区划通名,记述中的未冠以行政区划专名的“县”“全县”是指博白县;“市”“全市”是指玉林市;“自治区”“全自治区”“全区”是指广西壮族自治区;“镇”是指“建制镇”。相关单位名称在首次出现时用全称,括注简称以后用简称。
七、本卷年鉴涉及的历史纪年,一律采用汉字数字,括注公元纪年;农历亦用汉字数字。计量单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其中长度单位用“毫米”“厘米”“米”或“千米”,重量单位用“克”“千克”“吨”。考虑到历史原因及习惯,记述农业事项、运输周转率及运动员重量级别等事项,仍保留亩、吨公里、人公里、公斤。引用文献中的计量单位尊重原文,不做改动。人口性别比以女性为 100。大事记部类内的“△”表示该大事记日期与上条大事记为同一日期。
八、本卷年鉴的文稿、图表均由县直(中直、区直、市直)单位、各镇编写组提供,并经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核。特载数据为初步统计的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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